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抗旱服务组织的扶持。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抗旱服务组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