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三十一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管护范围内的抗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