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三十三条 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抗旱预案规定的权限,启动抗旱预案,组织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