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三十二条 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
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