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条 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监督、检测饮用水水源卫生状况,确保饮水卫生安全,防止干旱灾害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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