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一条 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做好干旱灾害的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