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二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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