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四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节约用水,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配合落实人民政府采取的抗旱措施,积极参加抗旱减灾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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