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五条 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特大干旱旱情缓解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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