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三条 发生干旱灾害,供水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按要求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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