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三十八条 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抗旱服务组织,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提供抗旱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