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抗旱救灾,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