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组成,负责协调所辖范围内的抗旱工作;流域管理机构承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