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抗旱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