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二十一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规定式样并监制;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由外交部规定式样并监制。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