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四章 拍卖程序 · 第四节 佣金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四节 佣金 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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