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