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四章 拍卖程序 ·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五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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