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 第四节 买受人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四节 买受人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