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 第四节 买受人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四节 买受人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