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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