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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