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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