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