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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