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