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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