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