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