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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