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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