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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