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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