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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