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