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