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招标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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