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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