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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