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民航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和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承担陆上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协调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