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1992-12-28 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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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搜寻援救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国承担搜寻援救工作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上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除适用本规定外,并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海上搜寻援救的规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指导全国范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民航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和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承担陆上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国承担搜寻援救工作的公海区域内为...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使用航空器执行搜寻援救任务,以民用航空力量为主,民用航空搜寻援救力量不足的,由军队派出航空器给予支援...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为执行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紧急任务,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行动,互相配合,努力完成任务;...

第二章 搜寻援救的准备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二章 搜寻援救的准备 第九条 各地区管理局应当拟定在陆上使用航空器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经民航局批准后,报有关省、自...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二章 搜寻援救的准备 第十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拟定在海上使用船舶、航空器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二章 搜寻援救的准备 第十一条 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使用航空器、船舶执行搜寻援救任务的单位,...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二章 搜寻援救的准备 第十二条 地区管理局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定期组织演习。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二章 搜寻援救的准备 第十三条 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通信联络,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担任搜...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二章 搜寻援救的准备 第十四条 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建立直接的通信联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二章 搜寻援救的准备 第十五条 向遇险待救人员空投救生物品,由执行搜寻援救任务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准备: (一)药物和...

第三章 搜寻援救的实施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三章 搜寻援救的实施 第十六条 发现或者收听到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三章 搜寻援救的实施 第十七条 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收到民用航空器紧急情况的信息后,必须立即做出判断,分别按照本规...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三章 搜寻援救的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情况不明阶段是指民用航空器的安全...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三章 搜寻援救的实施 第十九条 对情况不明阶段的民用航空器,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 (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搜...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三章 搜寻援救的实施 第二十条 对告警阶段的民用航空器,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 (一)立即向有关单位发出告警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三章 搜寻援救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遇险阶段的民用航空器,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 (一)立即向有关单位发出民用...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三章 搜寻援救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寻援救组织收到关于民用航空器...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三章 搜寻援救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现场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抢救幸存人员; (二)对民用航空器采取措施防火、灭...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三章 搜寻援救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指派的现场负责人未到达现场的,由第一个到达现场的援救单位的有关人员担任现场临时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三章 搜寻援救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处于紧急情况下的民用航空器,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设法将已经采取的援救措施通...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三章 搜寻援救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执行搜寻援救任务的航空器与船舶、遇险待救人员、搜寻援救工作组之间,应当使用无线电进行联...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三章 搜寻援救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已经不存在或者可以结束搜寻援救工作的,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航空器执行搜寻援救任务所需经费,国家可以给予一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