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三章 搜寻援救的实施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三章 搜寻援救的实施 第十九条 对情况不明阶段的民用航空器,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
(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搜寻的区域;
(二)通知开放有关的航空电台、导航台、定向台和雷达等设施,搜寻掌握该民用航空器的空中位置;
(三)尽速同该民用航空器沟通联络,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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