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三章 搜寻援救的实施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三章 搜寻援救的实施 第十七条 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收到民用航空器紧急情况的信息后,必须立即做出判断,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搜寻援救措施,并及时向民航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以及有关单位报告或者通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