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三章 搜寻援救的实施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三章 搜寻援救的实施 第十六条 发现或者收听到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发现失事的民用航空器,其位置在陆地的,并应当同时通知当地政府;其位置在海上的,并应当同时通知当地海上搜寻援救组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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