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二章 搜寻援救的准备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二章 搜寻援救的准备 第十四条 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建立直接的通信联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