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二章 搜寻援救的准备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二章 搜寻援救的准备 第十四条 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建立直接的通信联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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