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二章 搜寻援救的准备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二章 搜寻援救的准备 第九条 各地区管理局应当拟定在陆上使用航空器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经民航局批准后,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