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为执行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紧急任务,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行动,互相配合,努力完成任务;对执行搜寻援救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机关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