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为执行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紧急任务,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行动,互相配合,努力完成任务;对执行搜寻援救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机关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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