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二章 搜寻援救的准备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二章 搜寻援救的准备 第十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拟定在海上使用船舶、航空器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经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批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民航局备案,同时抄送有关地区管理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