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二章 搜寻援救的准备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二章 搜寻援救的准备 第十一条 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使用航空器、船舶执行搜寻援救任务的单位,航空器、船舶的类型,以及日常准备工作的规定;
(二)航空器使用的机场和船舶使用的港口,担任搜寻援救的区域和有关保障工作方面的规定;
(三)执行海上搜寻援救任务的船舶、航空器协同配合方面的规定;
(四)民用航空搜寻援救力量不足的,商请当地驻军派出航空器、舰艇支援的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