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三章 搜寻援救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三章 搜寻援救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已经不存在或者可以结束搜寻援救工作的,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解除紧急情况的通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