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三章 搜寻援救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三章 搜寻援救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执行搜寻援救任务的航空器与船舶、遇险待救人员、搜寻援救工作组之间,应当使用无线电进行联络。条件不具备或者无线电联络失效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附录规定的国际通用的《搜寻援救的信号》进行联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